天师院发〔2017〕15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节约资金,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的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所有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处组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变更,要按规定及时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并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监理人员、审计人员签字,变更签证要符合规范,签字人应对变更结果负责。
第七条 因学校审计处审计力量不足,或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文件规定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其委托审计业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费用,按规定分别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
第八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部门凭审计报告和学校审计处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和跟踪审计,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四)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方式、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论证和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质次价高和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取费是否合法;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等问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法,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的问题。
第十三条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工程概预算资料,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三)工程施工图纸(全套)、施工合同、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及由甲方自行采购主材、设备的协议和清单等;
(四)工程量计算表、付款情况表、取费资料和材料费用资料等;
(五)工程开工竣工报告及所有变更签证资料等;
(六)施工方案、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签证等;
(七)加盖有报送部门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八)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被审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工程决算资料,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方法及程序:
(一)凡列入学校基建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前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送校审计处备案;
(二)审计处根据基建项目计划制订审计计划,参与监理和施工队伍考察、合同签约、招标活动等有关环节;
(三)在工程施工中,审计处可调查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项目经初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同时填报《基建工程竣工决算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基建工程决算报送资料清单》;
(五)审计处实施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六)审计处出具《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定案表》和基建工程审计报告,报请主管校长审签后执行;
(七)审计事项结束,整理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法及程序:
(一)学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在年初或学期开始将修缮改造工程计划报审计处备案;
(二)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将经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工程概预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根据项目的规模情况,参与招投标和合同、协议书签订等有关环节;
(四)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隐蔽部位和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要做好记录,以备审计处抽查;
(五)项目竣工经初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决算书、工程初验报告等资料报审计处;
(六)审计处实施审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任务;
(七)审计处出具《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定案表》,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还应出具修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请主管校长审签后执行;
(八)审计事项结束,整理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对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水、电特急工程,应即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施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施工单位作好特急工程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使用的材料(厂家、品牌、规格、用量)、工程量、投入人工等,以便作出准确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