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发〔2017〕15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按工作细则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程性质和学校要求,全过程审计可分为三种方式:自审、部分委托审计或全部委托审计。委托项目的具体审计工作由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单项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单项工程造价大于20万元的修缮工程;
(三)对有国家投资或外资借款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工程完工后,与基建处配合报请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四)其它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办法。
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阶段。
第八条 工程前期阶段审计。工程前期阶段审计是指从项目立项到正式开工这个阶段的审计,重点审核招标程序:
大型工程按《国家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专门管理部门进行招标确定。小型配套工程: 3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由省财政厅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2万元—30万元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维修项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择优选择施工企业,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定向议标或指定施工企业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报审计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具体工作中如遇到工程管理难度大的项目,可委托由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施工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整个施工过程中一系列环节实施的审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图纸之外的隐蔽工程封闭前,应书面通知审计处派员进行现场鉴证。
(二)在施工过程中图纸之外需变更签证的项目,必须有审计处参加,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工程师、工程项目监理、基建处分管该项目的处长和技术员签字方为有效。2万元以下变更签证需由分管该项目的处长和技术员签字,2万元—5万元的变更签证需项目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可,5万元—10万元的项目变更签证需由校长签字认可,10万元—50万元的变更签证需由校务会议审定,5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工程签证变更单一式4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基建处、审计处保存。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工程竣工后最终造价的审计。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处在收到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过的施工单位提报的完整、准确、合法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全面审计。
(二)审计处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主要包括审计咨询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费、施工预算审核费、结算审计费等,具体计取办法和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并参照省内其他院校的办法,按审计增减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审增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发《天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08〕1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