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发〔2017〕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确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学校组织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对象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其个人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学校财务、物资设备、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等职能处室部门和各院(部、中心)等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要对其本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撤职、免职、解聘的领导干部可先撤职、免职、解聘后审计,也可待任;对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对需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前,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一是要查清截止审计期间范围终结时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情况和经济活动中遗留的问题;二是要对被审计人在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要明确被审计人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四是要明确被审计人本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学校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因审计项目复杂或涉及数额较大等原因,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完成。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领导和单位不得予以干涉。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只向委托审计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但可在审计报告中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天水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纪委、组织、监察、财务、人事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定期研究并批准年度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审计报告并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及所属单位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采取过有效的措施和有具体的处理意见,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有关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资产物资管理的职责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设备的购置是否符合学校和上级的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批量物资和大批量设备是否实行招投标,按规定程序执行;
(三)设备使用的效率、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四)物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帐目登记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帐实是否相符;
(五)设备变卖、报损及物资材料损耗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六)有关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校办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是否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对校办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
(六)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有无违法违规问题,能否按时上报财务报表、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监督;
(八)有关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维修项目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建和维修项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及时、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发包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按程序办事;
(四)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收受礼金、礼物、回扣等问题;
(五)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有关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后勤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对授权管理的财产物资等各类资产状况是否清楚,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情况;
(三)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收受礼金、礼物、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如何;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和控制,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能否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六)所属经济实体与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有无审批手续,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有关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及其他职能处室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经费使用状况如何,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申报审批,是否存在乱收费、乱开支、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公款等情况,是否存在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和私设小金库现象;
(三)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所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有关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委托书,经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后送达审计处执行。审计处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作出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审计。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直接决定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应将审计项目正式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征求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对审计方案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会同组织部门向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出要求配合的事项,被审计人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期限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单位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
(三)本人任职期间单位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各项统计资料;
(四)任期末(或年度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十日内提出审计报告报审计处领导。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针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讨论,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经审计组补充、完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决定在认为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作出适当修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依据。
第五章 审计结果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主送组织部,抄送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存入干部管理档案,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参考;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不称职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其改正;
(三)对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认真研究审计处提供的审计信息,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要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反腐倡廉工作从源头抓起;
(三)检查和处理有关案件时,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通报,召开通报会。通报会由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由被审计人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和存在问题,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处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认真整改,需要进行处理的由审计处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处理;
(三)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