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发〔2017〕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水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各单位和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部第17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第五条 校长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校内唯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业务科室。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八)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校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人事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主管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学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并以学校的名义印发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