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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5 18:04      作者:      点击:[]


天水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装饰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业务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范围应覆盖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重点审计内部控制、工程造价、招标管理、付款管理等内容。应坚持全过程、全覆盖的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和所处阶段,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审计阶段、内容和重点。

第五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拟报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资料、投资估算、概预算等的完整性及相关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第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与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报批(审查)、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八条  施工过程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控制、隐蔽工程勘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管理以及索赔事项核实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或聘请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实施。中介机构在审计完成后应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项目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其他审计项目的委托费用由学校统一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经批准后分类实施。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部分阶段的审计。

(一)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建设工程,开展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三)其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经过审计处组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独立开展,也可结合其他审计类型开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合理确定审计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修缮计划,审计处根据所提计划,提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建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审计:

工程造价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急抢修抢险项目除外)施工招标前,工程管理部门须按国家规范编制报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审计处组织工程预算评审,未经评审,不得签订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含合同),审核变更论证和估价、现场签证、需要认价或招标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信息、工程进度款报表等资料,并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书调整完善相关资料;

(四)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节点和施工周期,及时完成工程施工过程阶段性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审计:

工程签证应在施工过程中按规范程序及时办理,不得在结算审计阶段补签。工程签证须由工程监理人员、工程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工程签证须明确变更事由及事项、工程量或变更图纸、设备材料参数等基本信息。

设计变更审计比照工程签证审计执行。除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外,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进行事前审计;单项金额5万元以下的,随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

(一)对完成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完工验收的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所需资料清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算资料,施工单位书面承诺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上不得二次申报或追加申报;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审核签字后,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在结算资料完备的前提下组织结算审计;

(四)初审结论反馈工程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4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对初审结论进行核实调整,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联合会审,共同确认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财务处负责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二)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自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资料清单:

(一)立项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含清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纸、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资料;

(三)工程预结算书、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须在6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90日内,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送达审计处。修缮、装饰工程等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在6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逾期未送达的,不再纳入当年审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现场勘测、问题查询、造价核对等工作时,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人员须全程参与。涉及工程量较大的隐蔽工程和拆除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前通知审计处,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核实,并填写工程量确认单,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的结算审计项目,审计处可根据情况复核审计结果。相关单位若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复审,复审费用由申请复审的一方承担。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及时收集完善施工资料,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随意合并或肢解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回避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指派项目联系人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结算审计完成前,工程管理部门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付款,若工程进度付款超过结算审定金额,超过部分由工程管理部门限期追回,由纪检监察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超过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审计核增的,核增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实施完成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建立档案,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水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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