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和经济工作相关或重要岗位的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任职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工作部署、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为指导原则。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实行“必审”和“抽审”,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形成“审前充分协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结果共用”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向审计处提出下年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必要时可临时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通知被审计干部;
3.提供被审计干部的有关情况;
4.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6.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向审计委员会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二)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2.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将与财经工作有关的线索、举报以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处;
3.对审计处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审计委员会通报查处情况;
4.将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并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和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年度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负责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的人员、规划、内控、财务、资产等相关的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2.针对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条 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须回避有关会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干部推动学校及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为目标,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情况;
(二)推动学校及本部门(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执行效果;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对公共财产使用、分配以及归还单位等);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审计内容以最近四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应将审计项目正式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征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对审计方案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报送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抄送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遇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被审计部门内设机构主要职能、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情况简介。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废改立”情况及相关业务、资产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台账及其制度;
(五)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六)任期末(或年度末)资产管理方面资料(含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及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情况、实物资产盘点表、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处理记录等);
(七)部门执行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情况说明及其合同台账;
(八)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九)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审计组应听取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在审计过程中,应听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了解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法向学校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建议。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移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被审计干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核,修订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领导,送达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审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标责任等,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工作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审计处要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全面辩证客观评价,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运用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参考,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建立健全制度,全面加强管理。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
所在单位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建议,被审计干部有责任配合落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在接受审计过程中,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或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审计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作为审计组工作助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水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