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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6-01-05 18:06      作者:      点击:[]


天水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由审计处、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巡察办、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重点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审议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审议工作情况汇报和重大审计项目结果报告,讨论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议决定审计整改、审计结果运用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协管。涉及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八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应当对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甘肃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审计事项。

可以对以上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获批后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无需单独履行报批程序,配合学校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规划与进度安排开展。

第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如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

(二)参加、列席、组织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向有关单位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四严禁”的工作要求和“八不准”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持续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个人姓名;(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个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二)项目名称;(三)审计目标和范围;(四)审计内容和重点;(五)审计程序和方法;(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通过审查财务账务、会计凭证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集体审核复核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核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报告审定后,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2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等审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完整审计服务的,可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采纳并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包括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相关内容,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后,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向上级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规依纪依法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规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水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天水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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