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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大学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5 18:04      作者:      点击:[]

天水师范大学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工作,防范建设投资风险,推动建设项目管理责任落实,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设计资料等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装饰等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仪器设备采购及更新等专业项目。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控制价审计,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中心及学校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以加强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通过提前控制造价、推动设计方案细化、明确管理责任,促进建设目标实现。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七条  审计处应采用恰当的业务组织模式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补充。审计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加强业务督导,有效控制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控制价一编一审制,以审计处审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或确定发包价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范围内;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合理,编制范围是否完整、准确,编制说明是否规范、详实;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是否与招标图纸、拟定的招标要求一致,对设计不明内容是否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在造价上合理处理;

(四)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详尽,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的描述是否与设计相符;

(五)清单项目和定额项目的计量单位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相应计算规则,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清单项目组价是否合理,定额套用是否准确,需要换算的项目是否按项目特征进行了全面、准确地换算;

(七)主要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及定价是否合理,采用市场价的,其价格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八)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编制是否合理,措施项目的计取是否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特定要求;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送审要求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中心等应积极配合招标控制价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有效原件及相应的电子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工程设计资料;

(三)工程量计算书;

(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编制说明;

(五)主要材料设备的询价对比表和厂家报价单;

(六)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地勘报告、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一条  送审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和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进行编制和确定。

第十二条  送审的招标控制价中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应不少于三个参考品牌,且各参考品牌所选产品系列应为同档次,且能充分满足学校要求。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取定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最低参考品牌报价。

第十三条  送审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工程变更,暂列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应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内容包括:

(一)立项程序执行情况;

(二)设计方案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且经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充分讨论并确认;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范围是否与项目实施范围相符;

(四)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含信创要求)、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是否按规定明确;

(五)送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五条  重大基建、修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提出审计申请。经审计处审批通过后,应在3天内向审计处递交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审计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完整的送审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3天内启动招标控制价审计程序。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处有权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时间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专业类型及参建各方配合程度有所不同。审计时限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日始,至向申请单位递出审计意见初稿日止。一般情况,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7天;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20天;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45天。如遇大型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限延长。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初稿之日起7天内,应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对审计结果的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控制价编制单位三方核对的结果确定招标控制价,出具审计意见及相关审计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审计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实施工程量清单核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无异议。核对结果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后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立项审批,擅自建设的,审计处不予审计。

(二)存在工程拆分情况的,审计处不予审计。情况特殊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书面说明,经审计处查实后安排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计实施中违反本办法且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党纪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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