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办发〔2023〕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专家参与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审计业务需求,按照专业适配、德才兼备、择优选取的原则,审计处根据审计业务需求,可以从教育厅审计专家库、校内职工、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专业机构中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专家)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 外聘专家可以参与下列审计: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二)学校独立核算主体或附属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专项经费审计;
(五)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
(七)其他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二章 专家聘用
第四条 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需外聘相关专业人员的,制定聘请计划,包括聘请人员的数量、专业、资质和聘请时间等要求,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聘用。
第五条 协议签订。学校授权审计处与拟聘请人员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姓名、资质条件及其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凡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外聘专家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外聘专家应当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专家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外聘专家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审计质量。
第九条 外聘专家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外聘专家应当如实向审计处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处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聘专家可直接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外聘专家,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条 外聘专家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外聘专家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对外聘专家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建立档案。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外聘专家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组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外聘专家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外聘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外聘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审批和使用。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外聘计划,提出外聘专项经费计划报财务处。
(二)审计处中途需要增加或调整外聘专家的,应当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外聘费用标准。审计处按照下述标准内支付外聘审计专家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一)土建、安装、公路、水利等工程审计
送审建安工程投资费用(元/人)
200万元以下的3000
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5000
3000万元以上6500万元以下的6000
6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7000
10000万元以上的8000
(二)装饰装修项目、信息化项目审计
送审建安工程投资费用(元/人)
500万元以下的5000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6000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7000
2000万元以上的8000
(三)财政财务等其他审计费用按每人每天300元执行,最多不超过8000元。
对审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的外聘专家,酌情扣减费用。
第十八条 因审计人员力量不够、专业技术水平不足等情况,需聘用投资复核专家的,费用标准在审计专家费用基础上下浮10%。
第十九条 聘用投资审理专家,根据其执业资格、职称学历等条件,费用按每人每天1000-1500元执行,审理时长一般不超过3天。确需延长的,应层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外聘经费的结算。审计组应安排专人做好考勤记录,由记录人、外聘专家、审计组组长和审计处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销时须附考勤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管理使用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