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办发〔2023〕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保证预算有效执行与决算编制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编制能否与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四)预算调整依据是否充分,预算调整项目是否明确,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问题;
(六)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等问题;
(七)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七)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五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入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年中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下年初对本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运用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