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发〔202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应用指南》等要求,特制定此制度来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我校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性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一方面需要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我校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发现我校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和薄弱之处,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岗位设置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
1.审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
2.决策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涉及到重要重大事项;
3.出席内部控制评价启动会、汇报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处负责牵头组织,审计处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并全方位协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提出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及目标,拟定评价计划及评价方案初稿;
3.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实施,并对实施进度及质量进行负责;
4.汇总和备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涉及到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牵头各部门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也可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担任。内部控制评价小组主要负责:
1.执行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2.识别内部控制缺陷,编写管理建议报告书及评价报告。
第五条 涉及到被评价内部控制环节的各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的工作,并设置内部控制评价接口人,内部控制接口人主要负责:
1.收集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小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所需的资料;
2.确保本部门与内部控制评价小组以及其他被评价部门的沟通顺畅。
第六条 各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应体现客观原则,使用交叉互评的方式,禁止部门评价本部门的内控环节。
第七条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立和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立或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第八条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的顺利进行,提高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质量,需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评价评价应当贯穿于我校的各个层级,确保对我校各类经济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2.重要性原则。内控评价评价应重点关注重点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3.问题导向原则。内控评价评价应当针对各部门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部门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4.适应性原则。内控评价评价应立足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各部门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九条 高校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
第十条 单位层面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治理结构设置及履职情况,如治理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权责是否明晰,运行是否畅通等。
2.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如预决算、收支、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制度是否与上级管理要求相匹配、制度可行性及执行情况如何等。
3.职责分工情况。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职责交叉、岗位重复的情况;关键岗位是否进行了定期轮岗等。
4.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覆盖主要业务控制及流程;系统是否设置不相容岗位账户并能体现出其职权。
5.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业务层面的评估主要包括:
1.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依据及程序是否合理、预算内及预算外支出执行是否合规、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报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监督及预算考核工作是否开展、开展效果如何等。
2.收支管理。收入标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经营性业务定价依据及程序是否合理;收入能否及时、足额入账;收入异常情况是否得到有效监控;应收及对私借款是否实现定期核对,催收机制是否建立,执行情况如何。支出审批权限设定是否合理、执行情况如何等。
3.采购管理。采购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合规,是否存在与监管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采购执行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监管政策的要求;采购执行效率能否支撑各部门的需求等。
4.资产管理。资产的购置、保养、调剂、盘点及报废处置是否合规,运营性资产的营运效果如何,是否满足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等。
5.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是否可以为决策提供依据;建设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及依据是否合理、执行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决策程序;项目决算程序是否合规、竣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验收、转固;项目超概算情况如何。
6.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是否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有效建立监控和纠纷协调机制,对合同履行的控制是否有效。
7.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是否按照学校及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立项项目是否经过严格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科研经费的预算、外拨、结转工作是否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的结余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公开、透明。
8.资金专项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的立项工作是否经严格的审查及审批工作;财政专项项目执行过程是否得到有效监督及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是否合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财政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开展,主责部门是否明确,评价标准是否规范严格。
9.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学校信息化程度是否满足目前的业务发展的要求,年度信息化规划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并满足学校业务发展的要求;经济活动信息化运行情况是否顺畅,是否可以有效的支持经济活动的运行;信息系统运维工作是否有效开展,运维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运维工作是否归口管理。
10.其他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计划与方案:
1.每年的11月初到12月末,审计处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业务重要性水平,确认内部控制评价重点,制定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并交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
2.审计部根据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方案应明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内容、执行方法和审计成果的确认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执行
审计处牵头各部门以及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召开内部控制评价项目启动会议。在会议上需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理念及要求,说明项目的工作和安排,列明需各部门配合的事项。
1.内部控制评价小组通过部门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专题讨论、抽验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价的部门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进行证据的收集,收集的证据应保证真实有效。
2.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工作底稿,并根据工作底稿如实的对被评价内容进行评价打分。
3.评价工作小组与各部门应定期召开沟通会议,确定证据收集充分有效,评价结果被双方认可,能真实体现部门的内部控制现状。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成果及分析
1.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在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至少包括真实性申明,评价工作整体情况、评价的依据、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结论等内容。
2.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作内部管理建议报告。内部管理建议报告应该针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被扣分的环节进行分析,确认内部控制薄弱或不足的环节,明确对相关环节负责的部门岗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内部管理建议报告编制完成后交给各部门。
3.各部门根据内部管理建议报告,制定对涉及到的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反馈给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根据反馈制作缺陷跟踪表。缺陷跟踪表中的缺陷及跟踪情况是下一年内部控制评价的重点考核内容及方向。
4.评价工作结束后需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证明材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将工作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对工作进度迟缓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其工作的进行;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在评价工作中若有不配合或阻碍评价工作进行的行为,应给予惩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