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政策法规

您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12 17:53      作者:      点击:[]

甘肃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各类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制定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市(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市(州)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置审计计划专职机构或专职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计划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成果利用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权限内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上级审计机关可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有关行业、专项资金或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或依法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紧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确定审计项目;在把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计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现有审计资源状况为基础,量力而行,留有余地。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结合《“十三五”甘肃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做好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有序衔接,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覆盖;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前期调研论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强分析研究,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好审计项目立项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关注。对长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消极应付、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连续跟踪审计,直至全面彻底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加大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整合和相互衔接力度,一体化安排各类审计项目,做到不同类审计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避免多头审计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行信息化条件下大型审计项目管理,形成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的网络联审组织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资源状况,结合审计项目特点,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优化配置跨层级、跨专业审计资源,发挥审计资源整体效能。

  第十五条 省审计厅每年围绕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全省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计划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结合全省审计工作实际及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和省本级审计工作计划草案。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包括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省、市(州)重点审计项目。

  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市(州)审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和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省审计厅研究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发至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除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外,市(州)审计机关按照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省审计厅备案。

  县(市、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市(州)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协调和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应提前告知下级审计机关;下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应做好统筹安排,预留时间和人力,并确保优先完成。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启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主动协商当地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以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遵守审计机关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由需调整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应及时调整审计力量确保完成。对有关部门计划外申请的项目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分析和把握现有审计力量资源、审计信息资源、审计技术资源及审计外部环境资源等,在确保计划内项目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安排审计,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运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统计,按时上报审计项目实施进展、审计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7月和次年1月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上半年及全年计划项目和调整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调整情况及原因、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需要下级审计机关协查的有关事项,下级审计机关应积极协调安排时间和人力,配合完成协查事项。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的协查事项,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单位办理。

第四章 授权审计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权限内的审计事项,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实行一年一定、统一授权的办法。省审计厅审计管辖权限内的审计事项只对市(州)审计机关授权,由市(州)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授权的审计机关申请延缓或调减项目。

  第二十九条 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出具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同时抄报授权审计机关。

  第三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协调和指导,对授权审计项目审计质量、审计成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授权审计项目,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授权审计机关报告:

  (一)因决策不当、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

  (三)影响国家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或影响广大群众利益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性质特别恶劣,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巨大的。

  第三十二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报送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和审计工作成效。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线索和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审计结果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在考核检查下一级审计机关年度工作或审计质量时,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检查督查。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调整、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以及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等情况。检查监督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及时、准确对审计项目进度、审计力量投入和审计成果等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反映的;

  (二)安排审计项目任务与审计资源力量严重不匹配的;

  (三)计划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关闭